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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2025年鑒定人出庭作證誤工補貼標準:475.52元/天(建議收藏)

2025-08-21 13:08:57 98825 29

定了!2025年鑒定人出庭作證誤工補貼標準:475.52元/天(建議收藏)

 丁慶明 

鑒定人出庭是鑒定意見能否被采信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個程序,鑒定人出庭參與法庭質證是將鑒定程序、鑒定實體等直接呈現給審判法官,有利于審判法官更具體的了解鑒定意見形成的過程,《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一條僅規(guī)定了鑒定人出庭可以收取出庭費用,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的收費標準。

     新《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第三十九條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已經確定鑒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的后果,而第三十九條則規(guī)定了鑒定人出庭收費的標準應按照證人出庭收費標準,證人出庭收費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從《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看,證人出庭收費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而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受疫情影響,鑒定人到庭參與鑒定意見質證無法實現,但為了讓人民群眾早日感受到法治公平正義,裁判者不斷的努力創(chuàng)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可以在線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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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統計局發(fā)布2024年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2024年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24110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日平均資標準為124110元/年÷12月÷21.75(月計薪天數)=475.52元。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2025年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誤工補貼標準將按照475.52天計算。


      相比2司法鑒定,質量鑒定,圖片鑒定,錄音鑒定24年鑒定人出庭誤工費用標準462.44元/天增加了13.08元,漲幅約為2.82%。

     據統計,新《證據規(guī)定》實施以來,鑒定人出庭誤工補貼都有所增加,2020年鑒定人的出庭誤工補貼標準為346.75元/天;2021年鑒定人出庭誤工補貼標準373.10元/天;2022年鑒定人出庭誤工補貼標準409.34元/天;2023年鑒定人出庭誤工補貼標準436.89元/天,2024年鑒定人出庭誤工補貼標準462.44元/天。

     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法院雖然對鑒定人的概念表述存在差異,但是對于其核心意思是一致的,不同的訴訟模式均對鑒定人的出庭作證制度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出庭,鑒定意見應當被公開質證,這已然成為當前法治進步國家的共識。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以及當事雙方的質詢,關系到鑒定意見的權威性的保障和實現,是保障案件公平以及公正審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鑒定人出庭鑒定人以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參加案件審理的一項訴訟活動。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均將鑒定人出庭作為一種法定義務規(guī)定其中。只有鑒定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詢,回答相關的問題,才能夠保證法庭調查、質證等環(huán)節(jié)順利地進行。鑒定人出庭質證,向當事人以及法官明確鑒定意見的適用范圍并對鑒定意見中的錯誤理解和不全面的認識意見進行辯駁和糾正,提升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從而維護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的效力。因此,鑒定人出庭是法院審理的必然程序,是鑒定人從事鑒定工作的繼續(xù)和延伸,是每一位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盡的義務。
鑒定人出庭作證程序
依據《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當事人接到鑒定意見書后,應首先提異議,鑒定人異議回復后,當事人仍有異議,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人民法院準許的,應在開庭前三天書面通知鑒定人出庭。鑒定人出庭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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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權利和義務總是對等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新《證據規(guī)定》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當事人要求退還鑒定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鑒定人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經人民法院通知,申請人交費后,鑒定人拒絕不出庭,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即鑒定意見失去了證據能力。通過程序法的角度直接否認了鑒定意見的實體效力的手段,促使鑒定人積極參與訴訟活動,出庭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合法性進行論證,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盡可能實現“直接言辭原則”。

      鑒定人不出庭,會導致訴訟進程的遲延,而且也會致使案件當事人自身權益得不到及時性維護而喪失。“新《證據規(guī)定》”明確了當事人在鑒定人拒不出庭后,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該條規(guī)定為訴訟當事人在鑒定意見不必采信后設置了有效救濟措施,極大程度上保護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有利于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同時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鑒定人退還鑒定費用,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對鑒定費用退還的規(guī)定,極大程度上減少了訴訟當事人由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此,鑒定人不出庭會導致鑒定意見不被采信,鑒定費用退回,啟動重新鑒定。
鑒定費用的退回問題
      如因鑒定人原因導致鑒定意見不采信,經當事人申請,鑒定費用應退回,不退回的應強制執(zhí)行。但新《證據規(guī)定》施行以來,司法實踐中發(fā)現,有的執(zhí)行案件鑒定人賬號上沒有錢,導致無法執(zhí)行。而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仍需預交鑒定費用,這將大大加重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甚至可能使當事人因無法再次負擔高昂的重新鑒定費用而放棄申請重新鑒定,喪失相應救濟權利,對當事人很不公平。當事人權利保護和人民法院事實查明是民事審判工作的核心任務,因此,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加強鑒定人訴訟管理,提高審查能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同時希望新《公司法》實繳制的實施能改變這一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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