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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規(guī)定》之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jù)

2024-11-04 16:27:25 dzq 6

鑒定材料的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34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jù)。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jù)、勘驗物證和現(xiàn)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民事訴訟中,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申請啟動司法鑒定,均需要由審理的人民法院審查許可后方可進行,且委托司法鑒定的委托人絕對排除當事人,而只能由審理相關案件的人民法院擔任對于鑒定人而言,除了收取必要的鑒定費用,可供鑒定的相關材料齊備、充分也是鑒定人開展鑒定活動的基本條件。因此,除了鑒定費用預交義務外,當事人還負有提交與鑒定相關證據(jù)材料的義務,如拒不提交相關材料導致鑒定無法完成的,則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對需要通過鑒定證明的相關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實踐中一些鑒定所需的相關材料在不負有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的控制之下,在此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書證提出命令、主張證明妨礙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等方式達到促使相關材料的控制人配合提交。


作為委托人的人民法院,必須對移送司法鑒定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保鑒定人所接收的鑒定材料已經經過真實性、完整性的確認。實踐中雖然對于涉及鑒定的案件,主審法官往往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但是,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及行政法規(guī)均沒有對鑒定材料的質證程序、方式與標準進行規(guī)范,導致問題不少。



PART
01

現(xiàn)行規(guī)范梳理

1.未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材料動搖了鑒定意見作出的合法性基礎。作為鑒定基礎的材料如果未經當事人質證及人民法院認證,一旦確定移送鑒定人,鑒定人據(jù)此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后,當然會遭致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所根據(jù)的主要證據(jù)提出異議,進而對鑒定意見予以否認。由于未經質證的鑒定材料極有存在合法性與真實性的缺陷,因此,鑒定意見的可采性將被大大降低,導致實踐中不得不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方式來補救或者改正。不僅拖延了訴訟進程,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導致當事人對法院組織訴訟活動的能力和公正性提出質疑,配合程度大大降低。


2.未認證真實性、完整性的材料作為鑒定材料降低了鑒定意見作出的準確性。實踐中,一些法官為了避免在判決前提前就相關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jù)材料進行認定,只向鑒定人移送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的鑒定材料,對于當事人提出異議的鑒定材料一律不移送,如此做法,既可能導致鑒定材料的完整性、充分性不足,從而影響到鑒定意見出具的可能性,導致很多鑒定項目因缺乏鑒定材料而無法作出,即便可以出具鑒定意見,也因可供鑒定的相關材料不夠充分而使得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大大降低。如此;不僅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主張,也妨礙了人民法院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的查明。


3.法官對待移送鑒定人的鑒定材料不質證不認證,也使得裁判者對于司法鑒定的相關基本原理、需求缺乏基本的了解,甚至推卸鑒定材料的采集責任,對于涉及專門性問題的相關事實查明十分不利。很多司法鑒定啟動后,法官不再關心,采用何種方式、運用到何種科學原理、鑒定意見的參考標準等都不愿去學習了解,對于鑒定中存在的哪些困難也一無所知。在鑒定過程中,無法與鑒定人員保持良性的溝通,一方面在事實認定中過分依賴鑒定意見,另一方面自身對鑒定意見確實也缺乏必要的審查能力。



PART
02

規(guī)范的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有必要對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的性質作一個梳理。鑒定材料作為司法鑒定所根據(jù)的基礎性信息源,本質上仍屬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范疇,僅是因為這些保有與案件有關信息的材料非經特殊的或者科學的技術方法,無法為一般人所知悉,因此必須通過司法鑒定的手段將相關案件信息從中搜集提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中規(guī)定,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因此,人民法院對證據(jù)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地判斷必須是經過案件雙方當事人質證,方可作出。關于鑒定材料移送和接收,《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作了“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規(guī)定,根據(jù)鑒定的一般需要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由于鑒定人在訴訟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憑借自身特殊的專業(yè)能力發(fā)現(xiàn)、解釋案件事實和證據(jù)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也就是說,鑒定人員進行分析、判斷的基礎是人民法院向其移送的相關鑒定材料。但是,更為全面地搜集鑒定所需的相關材料和信息,法律亦授權鑒定人員可以直接通過調取證據(jù)、詢問當事人等方式獲得鑒定所需要的案件信息, 但因鑒定人與法官同樣,亦需嚴格遵循中立立場,故這種獲取過程也同樣應當遵守人民法院調查認定證據(jù)的基本規(guī)則,即由當事人充分參與,必要時應當組織當事人之間進行質證、辯論。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鑒定人將自行調取的證據(jù)或者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直接作為鑒定材料使用,但未對這些調取的證據(jù)組織質證,亦未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由此所作的鑒定意見未參與的當事人意見很大,異議率較高??紤]到鑒定活動中調取證據(jù)和詢問當事人等活動仍需要充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仍受到民事訴訟程序的制約,本條第二款對訴訟活動中如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作了細化,一方面要求鑒定人自行調取鑒定材料之前需要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告知并取得準許;另一方面,進一步充實完善了鑒定人可以調取鑒定材料的范圍和手段,包括調取證據(jù)、勘驗物證和現(xiàn)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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