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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guī)定》之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核的認定

2024-10-24 15:38:38 dzq 10

關于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核認定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十八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基礎。在對單一證據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審判人員通過綜合審核認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等,確保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銜接、印證。本條規(guī)定內容與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內容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為證據審核認定過程中的不同環(huán)節(jié)和階段。此過程也與人們的認知過程是一致的。通常來講,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作為裁判的證據,并不是單一的證據,而是由多組或多種證據來支撐。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對案件所涉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律亦明確需結合其他證據、案件具體情況等綜合審核認定。如對視聽資料。《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明確,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zhèn)?,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當事人的陳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當事人提交的書證復制品等,《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由此可見,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需在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基礎上,通過審核全部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核認定。2001年《證據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痹撘?guī)定對于指導人民法院綜合審核認定證據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實踐成效較好,本條規(guī)定承繼了2001年《證據規(guī)定》的內容。



各證據與案件事實關聯程度的審查判斷


從認定證據的規(guī)則看,本條規(guī)定明確了由審判人員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在此過程中,證據證明力有無及證明力大小為認定證據的主要內容。而在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核認定時,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也即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則為重要內容。理論上,根據不同的標準,證據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不同,證據又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從前述分類看,一般而言,不同種類的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或者說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是存在差異的。對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的判斷,一方面在由審判人員按照良知、理性、經驗法則進行判斷的同時,也需遵循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如本規(guī)定第九十條明確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情況,由此,對于訴訟中當事人的陳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等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的認定,應根據前述規(guī)定進行。


各證據之間聯系的審查判斷


從邏輯上講,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目標指向上具有一致性,也即證據之間要協調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故此,對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的審查判斷,對于通過證據的綜合審核認定以認定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證據相互印證規(guī)則為一項重要證據規(guī)則,該規(guī)則強調證據之間的聯系,強調證據之間應相互印證,并要求對待證事實的證明需達到高度可能性要求和標準。為此,根據證據相互印證規(guī)則的要求,對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的審查判斷,需注意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指向同一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通過對存在矛盾的證據的審查判斷,排除不真實的證據。特別是依據間接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時,各個間接證據之間聯系的審查判斷,對于間接證據證明力大小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理論和實務中的觀點均認為,對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關聯性的審查,應當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單個的間接證據必須在數量上形成足夠的優(yōu)勢。(2)在一定數量基礎上的單個間接證據必須通過邏輯推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以顯示其具有充分的證據力。(3)各個間接證據之間,以及它們與主要待證事實之間不能產生合理因素以外的矛盾性。(4)由各種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明體系,在證明優(yōu)勢所具有的高度蓋然性上,必須足以排除現有條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并且得出的結論應具有唯一性。滿足以上條件時,間接證據就可以起到直接的作用,具有相當于直接證據的證明力。由此,對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審查時,應注意審查各間接證據之間的聯系。



經驗法則的運用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經驗在法律中的地位顯而易見。在證據的認定過程中,對證據的綜合認定要求審判人員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整體上的評判。由此可見,經驗法則對證據的綜合認定起著重要作用。所謂經驗法則,是指從經驗中歸納出來的有關事物的知識和法則。由于屬于一般常識,因此經驗法則也包含職業(yè)技術上以及專業(yè)科學上的法則。經驗法則并不是具體的事實,而是作為判斷事物之前提的知識或法則。大凡人們在對事物進行合乎邏輯的判斷時都必須以經驗法則為前提。法官也只有借助這種經法則才能理解當事人主張的趣旨,合理地評價證據的證明力,進而作出合理的事實的認定。基于證據的綜合審核認定要求的規(guī)定,經驗法則在綜合審查判斷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一)經驗法則在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判斷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經驗法則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發(fā)揮著作用:


1.確定證據證明力大小,也即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判斷。在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中,通過經驗法則的運用,從而審核認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


2.推理認定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另一事實,屬于當事人免證事實范疇。由此可見,經驗法則在事實認定中發(fā)揮著推定作用。


3.指引程序的展開。如在庭審過程中,結合對事實問題所形成的臨時心證,引導當事人展開充分的對抗。在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不充分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闡明等。


法律的規(guī)定是抽象的,而具體的實踐則是鮮活的。故而,法律的適用離不開具體、生動的實踐活動,僅有此才能發(fā)揮法律的指引作用。如《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讓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事實認定,則較為棘手。且從證明標準的角度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由此,相對于一般證明標準,“惡意串通”的舉證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而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與第三人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其僅有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對于當事人的房屋買賣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判斷,則需判斷當事人的房屋買賣行為是否違反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此事實判斷通常需結合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如房屋的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真實的付款行為;當事人對房屋的坐落位置知悉情況;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條款內容、簽訂時間等。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嚴重違反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顯然影響了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判斷。


(二)經驗法則在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判斷中的作用

基于時間的一維性,在一定的時間、空間中所形成的證據亦具有不可逆性。對過去發(fā)生的事件的記載或所留痕跡,應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訴訟中,當事人舉證證明待證事實的各種證據,從邏輯上而言,應具有邏輯指向上的一致性,而不能相互矛盾。而各證據之間的聯系性判斷,或者是否存在矛盾的判斷,經驗法則的運用較為重要,也即當事人提供的各證據之間所證明的事實應符合經驗法則。對單一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相關的問題進行判斷之后,則需對各證據之間的聯系進行判斷,進而在證據綜合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判斷,主要的問題涉及各證據之間是否在邏輯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存在矛盾。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判斷,需審查判斷各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何種聯系,內容是否合理,有無矛盾。一般而言,通常涉及各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原因上的聯系、結果上的聯系、條件上的聯系、時間上的聯系、空間上的聯系等。而對各證據之間所涉前述方面的聯系問題的判斷,需運用經驗法則才能得出正確、客觀的判斷。


實踐中,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較為常見。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對于雙方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往往各執(zhí)一詞。為此,對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判斷,則需依據經驗法則對證據之間的聯系進行綜合判斷。具體而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時間先后次序;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的履行情況等。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之間為房屋買賣合同,但根據提供的證據,雙方之間又發(fā)生過貸款利息支付的事實,則該主張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存在一定的沖突、矛盾之處。





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實務中,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核認定時,應注意結合庭審中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進行,并不得違反法律、司法解釋對證據證明力審核認定的具體規(guī)定。訴訟中,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必將提供大量的證據。與此同時,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對方當事人亦會向人民法院提供大量的證據。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有些證據,當事人可能無爭議,對此,對當事人無爭議證據的審核認定,則較為簡單。但對于當事人有爭議證據的審核認定,則較為復雜,亦為關鍵。在此情況下,對當事人爭議的證據,法庭應作為庭審證據調查的重點任務,指揮當事人逐一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說明,并由對方當事人對此問題發(fā)表意見,引導當事人對此問題進行充分的對抗,以便對全部證據的綜合審核認定。同時,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核認定時,也應注意法律、司法解釋對證據證明力審核認定的特殊規(guī)定。如證明妨害規(guī)則的規(guī)定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zhèn)危⒔Y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1月30日法釋〔2015〕5號)

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guī)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釋〔2001〕33號)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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